关停淘汰煤电机组范围(一)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:1.大电网覆盖范围内,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;2.大电网覆盖范围内,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;3.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30万千瓦纯凝煤电机组;4.不实施节能升级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《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》(GB21258—2017)要求的煤电机组;5.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,或环保改造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煤电机组;6.重点区域范围内,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;7.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。 (二)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地方,在企业自愿参与、主动承诺的基础上,选择部分设计寿命期未满的现役30万千瓦煤电机组,作为“关而不拆”应急备用电源,并具备以下条件:1.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关停产能目标任务;2.机组各项指标符合能效、环保、安全、技术等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;3.对电力系统有一定支撑作用,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力、热力应急需求;4.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和节能环保煤电机组。 (三)违规建设且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机组由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政府限期予以清理。(四)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的“僵尸”煤电机组,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。三、关停淘汰验收标准(一)关停机组验收标准。对年度关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煤电机组,要按照有关规定,在当年年底前拆除锅炉、汽轮机、发电机、输煤栈桥、烟囱、冷却塔等六个主要设备中的至少两个,确保不再具备发电能力,并提供以下材料:1.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(市)政府、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关停协议;2.关停煤电机组验收意见表;3.反映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的影像资料;4.人员妥善安置证明;5.关停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;6.电网运行记录证明。对并网运行机组,由电网企业出具,逐一列出机组容量、并网与解网时间、直接证明人签字等信息;对孤网运行机组,由企业提供机组铭牌、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、运行记录等材料。(二)“关而不拆”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负荷高峰期运行或出现电力缺口、民生供暖缺口时发挥应急保障作用,其他时间停机备用。需提供以下材料:1.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〈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规〔2018〕419号)承诺书;2.承担“关而不拆”应急备用任务的发电企业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(市)政府、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订的协议;3.机组符合能效、环保、安全、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,主要包括机组供电煤耗检测报告、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、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和并网协议等;
版权所有:连云港市广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: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北路18号邮编:222000 Email:guanghedl@163.com 销售热线:0518-85517220手机:13912157802传真:0518-85371539 联系人:殷 永 备案号:苏ICP备11040338号